自治区各地积极扶持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

26.05.2015  10:20
 

林业厅政府网5月26日讯  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政府引导或自发形成,广大林农认识到自身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者和主人,基于共同利益自愿组合在一起开展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总称,包括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是推动现代林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区高度重视对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扶持,截止2014年底,我区共有登记在册的林业专业合作社438家,比2013年增加216家。各地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分别出台针对性强、可行性高、效果显著的扶持政策,为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推动了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

阿拉善右旗为积极扶持农牧民从事人工种植梭梭嫁接肉苁蓉为主的林沙产业,制定出台了《阿拉善右旗2010年—2015年特色沙产业发展规划》和《阿拉善右旗肉苁蓉产业规模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等,实行沙产业发展奖励补贴,每年确定10—20户肉苁蓉接种示范户给予适当奖励性补贴。启动实施“身边增绿”工程,对农牧民个人投资栽植梭梭林达200亩以上,当年成活率75%以上,三年保存率65%以上的,每亩给予60元的奖励性补贴。对个人投资新建高效日光温棚等基础设施,每平方米给予60元补贴;投资发展节水灌溉每亩补贴350元;农牧民购买使用小型水处理设备按每套总造价的50%给予补贴。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为调动广大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建设积极性,促进灌木林地平茬综合利用,下发了《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生态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4]211号),由旗人民政府每年专项安排50万元用灌木平茬补贴,引导农牧民积极开展灌木林的平茬利用。

巴彦淖尔市政府制定了《加快乌兰布和沙区酿酒葡萄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对酿酒葡萄种植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并完成架杆设置以及建成良种繁育基地的种植单位,经市财政局、林业局和治沙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贴500元和1000元。杭锦后旗实施了经济林种植每亩补贴300元、谁栽谁管谁受益的惠农政策。五原县采取了生态林间作经济林的方式,逐步由经济林取代生态林,租地费每亩每年500元由政府出资,由农户管理、收益,8年后果树进入盛果期取消补贴。

赤峰市喀喇沁旗、克什克腾旗等地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林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森林采伐指标。对造林地块,逐年纳入京津风沙源Ⅱ期管理,给予乔木造林400元∕亩、灌木造林120元∕亩的资金投入,切实提高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