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扶贫宣传工作统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1.11.2015  19:52

 

内扶办字〔2015〕56号

关于转发《扶贫宣传工作统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扶贫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扶贫办:

近日,国务院扶贫办出台了《扶贫宣传工作统计评价办法(试行)》(国开办司发〔2015〕71号),其中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根据各省在全国排名情况扩至所属盟市、旗县扶贫办。为此,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扶贫宣传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旗、县、区)扶贫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宣传工作。加强组织策划,强化分析研究,落实领导责任,加强文稿审核,规范报送流程。

二、提高信息质量。 准确把握各级领导对扶贫开发的信息需求,有针对性地收集报送信息,真正把领导关心的重点、工作推动的难点、贫困群众关切的焦点、舆论关注的热点筛选出来。使扶贫开发信息工作成为各级领导了解扶贫开发情况的主要渠道、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指导工作的有效依据、推动工作的鲜明导向。

三、按时报送材料。 每年4月、7月、11月和次年1月的15日前报送上季度宣传工作情况(含中央媒体宣传成果统计、省级媒体宣传成果统计、策划开展其它活动情况等),其中,7月要报送上半年扶贫宣传工作总结,11月要报送扶贫日宣传活动总结,次年1月要报送全年宣传工作总结、新年度扶贫宣传工作机构表。

四、统计注意事项。 宣传成果统计应紧紧围绕扶贫开发工作或与扶贫工作有密切关系,报道的切入点、角度等应立足扶贫开发工作正面宣传报道,不要将农业、农村层面的宣传报道笼统纳入扶贫宣传报道。对于不按期报送、材料不齐全、成果统计笼统无法核查的情况,取消当年优秀表彰资格。

五、报送工作方式。 各盟市要将宣传成果、季度宣传工作情况、半年及全年扶贫宣传工作总结统一报送至自治区扶贫办高风义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电话0471-4912284 13684786866。其中2015年上半年扶贫宣传工作总结、1-6月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宣传成果统计,要以各盟市为单位务于2015年7月15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对于逾期未报的要进行通报。

 

附件 :关于印发《扶贫宣传工作统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附件

国开办司发〔2015〕71号

关于印发《扶贫宣传工作统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

      《扶贫宣传工作统计评价办法(试行)》已经我办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2015年6月17日         

 

 

 

 

扶贫宣传工作统计评价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1〕10号和中办发〔2013〕25号文件关于做好扶贫宣传工作的要求,做好扶贫宣传工作统计,提升扶贫宣传工作水平,充分调动做好扶贫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扶贫宣传强大合力,为扶贫开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一、统计范围

各省(区、市)在中央主要媒体、省级主要媒体上的扶贫宣传成果纳入计分范围,在网络媒体、行业媒体和国务院扶贫办主管主办媒体上的扶贫宣传成果作为参考。

中央主要媒体: 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农民日报、中新社、中国日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国扶贫》杂志等。

省级主要媒体: 省级党委、政府机关报刊,省级卫视,省级广播电台主要频道。

网络媒体: 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中新网、中国网等中央级媒体新闻网站,中国政府网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务门户网站,省级党委、政府政务门户网站,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商业网站。

行业媒体: 由各行业部门主管的媒体。

国务院扶贫办主管、主办媒体: 国务院扶贫办网站、《扶贫开发》内刊。

二、计分办法

(一)排名计分

排名计分分为中央媒体计分、省级媒体计分和工作加分。

1.中央媒体计分办法: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扶贫》期刊每篇次2分,其他中央媒体每篇次1分。具体计分范围为:

(1)人民日报:人民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各版面报道。

(2)新华社:以“新华社(网)某地某月某日电”格式开头的报道,在新华网首页或一级栏目(首页导航栏)首发报道。

(3)中央电视台:各频道相关栏目报道。

(4)《中国扶贫》期刊各版面报道。

(5)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经济之声、中国乡村之声频道报道。在中国广播网以“央广网(中广网)某地某月某日消息”格式开头的报道计入电台报道计分。

(6)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等:各版面报道。

(7)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环球资讯频道报道。在国际在线网以“国际在线消息”格式开头的报道计入国际广播电台报道计分。

其中,人民日报头版、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再加1分。

2.省级媒体计分办法:每篇次计1分。

(1)省级党委、政府机关报刊:各版面报道。

(2)省级卫视:主要新闻栏目报道。

(3)省级广播电台主要频道:主要新闻栏目报道。

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媒体所属网站报道均计入网络媒体参考计分。

3.工作加分:总分值10分,每季度计分。其中,按时报送1分,材料齐全1分,成果统计清晰可查1分,策划开展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1-2分,配合做好提供新闻线索、协调媒体报道等工作1-2分。《中国扶贫》期刊订阅量占贫困村数和驻村工作队数90%以上1分,订阅量在5000份以上1分,在8000份以上再加1分,累计计分。

(二)参考计分

参考计分分网络媒体计分、行业媒体计分和国务院扶贫办网站、《扶贫开发》内刊计分,均按每篇次1分计。排名计分相同情况下,以参考计分分值作为排名依据。

三、表彰办法

表彰以国务院扶贫办名义进行。

(一)扶贫宣传先进单位

1.省级扶贫办(局):每年根据各省(区、市)中央媒体计分和工作加分排名,评前10名省级扶贫办(局)为“扶贫宣传先进单位”。

2.市地州、县旗扶贫办(局):每年根据各省(区、市)全部计分(含中央媒体计分、省级媒体计分、工作加分,下同)排名,分省份确定指标,由各省(区、市)推荐,评市地州、县旗等扶贫办(局)为“扶贫宣传先进单位”。指标确定办法:根据全部计分排名,前10名的省份每省3个,11-20名的省份每省2个,其他省份每省1个。

(二)扶贫宣传先进个人和优秀联络员

1.省级扶贫办(局):每年根据各省(区、市)在中央媒体上的宣传成果计分和工作加分排名,由前5名省级扶贫办(局)推荐,评相关人员为“扶贫宣传先进个人”,由前10名省级扶贫办(局)推荐,评相关人员为“扶贫宣传优秀联络员”。

2.市地州、县旗扶贫办(局):每年根据各省(区、市)全部计分排名,分省份确定指标,由各省(区、市)推荐,评市地州、县旗等扶贫办(局)相关人员为“扶贫宣传先进个人”和“扶贫宣传优秀联络员”。指标确定办法:根据全部计分排名,前10名的省份每省1个先进个人,2个优秀联络员。11-20名的省份每省2个优秀联络员。其他省份每省1个优秀联络员。

四、报送材料要求

1.每年4月、7月、11月上旬,次年1月报送上季度宣传工作情况(含中央媒体宣传成果统计、省级媒体宣传成果统计、策划开展其他宣传活动情况等)。

每年7月报送上半年扶贫宣传工作总结,11月上旬报送扶贫日宣传活动总结,次年1月报送全年扶贫宣传工作总结、新年度扶贫宣传工作机构表。

2.其他需报送的材料根据相关通知办理。

3.计入统计的稿件应为正面宣传报道。负面信息确有价值的,可作为附件单独做出说明。

4.宣传成果统计应紧紧围绕扶贫开发工作或与扶贫工作有密切关系,报道的切入点、角度等应立足扶贫工作,不宜将泛农业、农村层面的宣传报道笼统计入扶贫宣传报道。累计2个季度出现1/4与扶贫工作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成果统计,取消当年优秀联络员表彰资格。

5.累计2个季度出现不按期报送、材料不齐全、成果统计笼统无法核查的情况,取消当年优秀联络员表彰资格。

6.材料应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稿,通过电子公文系统或快递报送正式件。

五、附则

1.扶贫宣传工作统计评价由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指导,全国扶贫培训宣传中心具体负责。

2.国务院扶贫办每年印发表彰通报,发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抄送扶贫领导小组组长。在年度扶贫工作考核中,对获得扶贫宣传先进和优秀的单位、个人予以充分考虑。

3.全国扶贫培训宣传中心每季度印发扶贫宣传情况通报。

4.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扶贫宣传成果统计表.doc

                                          2.扶贫宣传工作机构表.doc

                                            3.扶贫宣传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