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扶贫情况通报 第18期

30.05.2016  12:14

(2016年第18期)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按: 4月22日,内蒙古银监局召开全区银行业金融扶贫工作经验交流会暨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文振新就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作了讲话,现摘要编发,供学习参考。

 

 

在全区银行业金融扶贫工作经验交流会暨金融扶贫工作领导

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文振新

 

一、金融扶贫工作开展以来成效明显

去年以来,内蒙古银监局积极引导和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扶贫部门开展金融扶贫合作,不断丰富业务品种、大力投放信贷资金、全面拓宽覆盖范围,不仅确保了信贷资产的安全、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支持自治区消除了十多万贫困人口,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一)搭建工作平台,形成金融扶贫专项机制。2015年11月以来,内蒙古银监局从全面掌握和了解自治区贫困现状、金融服务需求入手,先后组织开展4次实地调研和6次专题会议,通过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扶贫政策导向和金融扶贫工作重点,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15年12月22日印发了《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内银监发〔2015〕29号),并成立了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引导辖内银行业大力开展金融扶贫工作,支持自治区加快脱贫攻坚进程。各银监分局也积极行动,赤峰、呼伦贝尔、包头、阿拉善分局分别制定了落实内蒙古银监局政策意见的具体措施、实施细则,成立了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保金融扶贫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和业务特色,及时制定了各自的金融扶贫工作方案,分别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成立扶贫金融专营业务工作组、向贫困盟市派出金融扶贫服务专员、选派干部挂职贫困嘎查村第一书记、建立扶贫志愿者驿站组织开展义教工作等形式,全面推进金融扶贫工作。

(二)支持基础建设,改善贫困地区设施条件。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已经成为了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短板。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支持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作为贫困农村牧区金融扶贫工作的重要抓手,投放93.5亿元贷款用于贫困地区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等街巷硬化和路网建设,实施嘎查村街巷硬化4.07万公里,不但缓解了“贫困农牧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而且促进了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向贫困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贷款185亿元,改善和提高了贫困地区生活环境和生产条件,帮助贫困户“出棚进楼、安居宜居”。

(三)发展特色产业,助力贫困地区人群脱贫。贫困地区资源禀赋不同、产业特色各异,比如绿色生态种养业、森林草原旅游、休闲农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在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方面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贫困旗县实际,精准对接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全力推进“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截至今年3月末,已向全区57个贫困旗县投放贷款171.3亿元,提前完成了自治区确定的5年投放300亿元目标的一半,投放直接到户的“富农贷”151亿元,覆盖了415个乡镇、4385个行政村,支持了32.7万户(次)农牧民;投放“强农贷”20.3亿元,支持了118户扶贫龙头企业;年末零不良,实现了贷款的良性循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自治区扶贫办、贫困旗县政府积极探索“政府部门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扶贫开发新模式,在全区19个贫困旗县围绕“三到村三到户”项目发放扶贫小额担保贷款4.87亿元,为260个贫困村(嘎查)、6500多户农牧民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支持。通过产品创新,向兴安盟扎赉特旗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发放扶贫微贷款6000万元,支持千余户贫困农牧户开展畜牧业养殖、发展生产脱贫,提升贫困地区造血能力。

(四)加强融资合作,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我区有相当一部分农村贫困人口长期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的偏远山区、牧区、林区和垦区,“一方水土养不了一方人”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配合自治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积极与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等政府部门合作推动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的组建,通过与赤峰市、兴安盟等重点贫困地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起市、县合作机制精准对接、加快实施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融资工作,2015年以来已向22个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发放贷款53.76亿元,这些项目的实施将使8.7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得到易地安置,或进城就业、或就近发展生产,保证了贫困农牧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同步搬迁的12.85万人的居住环境也明显改善。

(五)着力智力脱贫,支持贫困学生智力先行。贫困地区农牧业人口较多、教育水平落后、人口素质较低,受教育程度所限,大多缺乏增收技能,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生产手段落后,劳动生产率低。因此,“扶贫先扶智”,脱贫不返贫的前提是思想脱贫、智力脱贫。2015年,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坚持“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办、金融支持”的贷款模式,扎实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解决全区13.4万名经济困难家庭学生8.39亿元就学资金困难,让贫困家庭子女公平接受高等教育,阻断了贫困人口的代际传播,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旗县、乡镇捐建小学、“爱心图书馆”、资助贫困学生,建立扶贫志愿者驿站,在贫困地区引入双师教学、常青义教等教育扶贫项目,补充贫困地区教育资源。

二、金融扶贫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难

去年以来,全区银行业在打响金融扶贫攻坚战、取得令人欣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的自觉服务意识还不强,在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扶贫绩效、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等方面的政策落实还不够积极,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之间在信贷产品、资金结算、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互补合作的行动还不够到位。与此同时,来自几个方面的现实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全面推进。

(一)贫困地区信用环境落后,全面满足信贷需求存在难度。目前,还有部分贫困地区、部分贫困人口“等靠要”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主动脱贫、自我发展的意识较为淡薄,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认识程度也不够,把扶贫贷款资金等同于财政拨款、民政救济,多数贫困户不具备合格的承贷主体资质和完全的偿还能力,加之主动还款意愿不强,造成了金融机构风险与收益极不匹配。

(二)贫困人口多在偏远地区,金融服务空白消除存在难度。我区大多数贫困人口分布在“老、少、边、穷”落后地区和“一方水土养不了一方人”的偏远山区、牧区、林区和垦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尚未覆盖到所有乡镇、嘎查村,服务半径过长,经营成本过高,加上贫困地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普遍不发达,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推广应用较难。另外,一些高寒地区半年耕作半年闲的传统生产方式也使金融扶贫的持续性受到影响。

(三)扶贫贷款统计精准度低,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实存在难度。目前,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与银行业扶贫贷款信息分别由扶贫部门和金融机构统计监测,部门间关于扶贫贷款“到户、到人”的政策互动、工作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由此也使监管部门实施放宽机构设立准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差异化监管政策缺乏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为有效推动金融扶贫增添了难度。

三、坚持不懈地推进金融扶贫工作

今年,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了21万贫困人口脱贫、12个自治区贫困旗县摘帽的目标任务。近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要求金融机构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金融服务,增强扶贫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银监会也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投入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9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扶贫开发社会责任,有效发挥金融加速脱贫能效,助力“十三五”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如期实现,齐心协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内蒙古银监局将充分发挥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引领作用,引导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扶贫绩效、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把“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作为金融扶贫的主要工作目标,坚持不懈、积极稳妥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一)强化金融扶贫认识,增强履行责任的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好扶贫供需不平衡问题。金融横跨供给和需求两端,可以通过实施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降低准入门槛扩大贷款覆盖面、简化信贷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满意度等手段,在适度扩大贫困户需求的同时,提高金融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提高并强化金融扶贫工作的思想认识,深入研究、自觉服务、主动配合脱贫攻坚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增强履行责任的紧迫感,严格履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到网点、到岗、到人,做到金融扶贫“精准管理”,把支持脱贫攻坚作为银行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持续加以推进,努力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做出贡献。

(二)不断完善组织体系,扩大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开发银行、农发行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加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专营部门,对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进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调配资源,对扶贫开发金融服务领域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涉农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专项工作机制,以政策扶贫为支撑加大信贷投入,扶持生产和就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下沉网点,在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优先推动金融机构乡镇全覆盖和金融服务行政村全覆盖,努力消除金融服务空白,持续加强和改进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

(三)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增加信贷资金的投放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精准识别”有脱贫意愿、有能力脱贫、有信用意识的贫困户的金融需求,单独研发扶贫开发金融产品,对有效金融需求进行“精准对接”,采取“一户一策、一项一品”精细化措施做到金融扶贫“精准施策”,并以贫困村为单位明确分片包干责任,最大限度地提供脱贫金融服务。要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作用,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开发银行和农发行要积极争取总行发行金融债筹资规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要积极争取人民银行的扶贫再贷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移民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等领域的中长期贷款投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着重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加大对易地搬迁对象、返乡农民工、农村妇女等特定人群创业就业、搬迁安置后就业技能培训各阶段的信贷支持,使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公平、持续、有效的信贷机会,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四)夯实风险防控基础,提升精准扶贫的有效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推动建立由财政资金投入的扶贫贷款担保、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加强银政、银担、银保、银协合作。各银监分局要强化差异化监管,对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实行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引导相关机构合理确定扶贫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做出尽职免责安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关于脱贫攻坚项目的贷款管理办法,把扶贫项目和贫困对象认定结果的真实性作为发放贷款的首要条件,把确实的还款来源作为还款主要保障,把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持对象是否精准作为贷款检查的重要内容,保证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贫困人口、具体扶贫开发项目,做到信贷资金使用对象准确、期限合理、流程匹配。

(五)加强统计监测考核,落实监管政策的差异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扶贫信贷资金年度投放计划,逐年加大信贷资金投入,保持对贫困地区、贫困户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各家银行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牧户贷款平均增速。在贷款结构上,根据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亟待支持的实际,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使贫困地区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内蒙古银监局将与人民银行、金融办、扶贫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扶贫工作的专项考核评价机制,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扶贫工作进展,积极推行和落实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率实行差异化考核, 适当提高贫困地区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效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贫困地区符合政策规定的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适用相对较低的风险权重。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扶贫贷款增速、结构、对象等多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相结合,作为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和准入制度的重要依据,努力提升监管服务质效,积极促进金融政策在贫困地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内蒙古银监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