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武川县2016-2017年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5.02.2016  10:10

【精准扶贫】武川县2016-2017年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新浪内蒙古      2016-0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川县精准脱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其它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乡镇级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由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报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经乡镇财政所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应按照上级扶贫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精准脱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乡镇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三)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企业担保金。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人管理,封闭运行。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计划,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县委、政府领导批准后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乡镇财政所。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全部下放到乡镇,由项目村“三委”班子和驻村工作队共同研究,在征得绝大多数贫困户同意并签字画押的前提下,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乡镇审核把关报县扶贫部门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加快财政扶贫(发展)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内财农[2011]1563号)的要求,简化手续,减少层次,加快支付进度。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乡镇级报账由县财政局、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实施单位乡镇及财政所共同负责实施。

(一)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行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报账资金会计核算,严格遵守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档案。

2、向乡镇及扶贫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乡镇及扶贫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材料。

4、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县级扶贫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审核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3、向乡镇财政所出具审核意见。

(三)乡镇级财政所主要职责

1、实行报账制的扶贫专项资金要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并与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支出核算到项目;负责扶贫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扶贫专户项目实施、报账有关资料审核等财务管理。

2、参与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

3、审核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对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5、及时、足额拨付报账资金。

第十六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各乡镇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需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履行相关程序方可支付。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行预付工程启动金和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乡镇财政所报县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项目投资概算从财政扶贫资金中预付一定额度的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但不能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的30﹪,启动金在以后报账中予以抵扣。工程竣工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乡镇财政所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拨付时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乡镇财政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乡镇财政所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包括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是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一条  报账申请单由县财政局统一负责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后附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乡镇财政所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五条   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县扶贫办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和资金使用精准度的监管,主要监督项目立项和实施是否经过民主决策,项目是否到村到户到人,资金是否用在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并与县财政、审计、监察、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竣工后的项目进行审核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乡镇及其精准脱贫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贫困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报账,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并与精准脱贫办一同指导各村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帮助各村研究项目实施效益分配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