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09.09.2016  18:42

投诉人: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王凤贤

联系电话:18247554449

被投诉人:霍林郭勒市铭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万秋

联系电话:13847511505

投诉人在2016年7月27日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霍林郭勒市新区中蒙医院换热站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霍财购准字(2016)0186号,采购项目编号HG2016B-0057)”的采购活动中,对评标做出的废标决定提出质疑,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1、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将投标保证金收据装入投标文件中,仅将银行转款凭据装入投标文件中。

2、评委审阅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保证金收据,做出了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无效投标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局认为:

1、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第一项告知内容超出已质疑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中的规定,该事项投诉属无效投诉。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评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需知》3.4.1条款“投标保证金收据需装入投标文件中”,及招标文件四项开标评标2.4.2条款“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为无效投标”作出投标无效的处理决定合法、合规,故评委评标有效。

本局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