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

16.12.2016  14:36

关于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事故实验室专业实验台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北京华兴永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俞接平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0号楼1102室

电   话:18500193356

被投诉人: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樊守华

地   址: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7号传媒大厦A座18楼1806

电   话:0472-6866316 

一、基本情况

贵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参加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实验室专业实验台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采磋〔2016〕462号)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认为此次采购过程贵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于9月22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代理机构于9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9月23日向包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提出投诉。

二、调查情况

(一)开标时间与磋商文件不一致

政府采购办通过对磋商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公告和代理机构的调查了解。经核实,代理机构开标时间与磋商文件所载明时间不一致,贵公司投诉情况属实。

(二)开标过程没有进行现场磋商

经调查,磋商小组没有分别与四家供应商进行磋商。贵公司投诉情况属实。

该行为明显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的规定。

(三)开标报价程序存在问题

经调查,代理机构在在开标程序过程中,第一轮报价结束后直接进行了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是在磋商小组未进行磋商前进行,也就是在未对供应商进行有效性审查的情况下完成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该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 采购涉嫌围标的 问题

经过调查,现有的证据材料以及投标文件不足以证明贵公司反应的围标情形,并未发现本案中存在贵公司所述的有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贵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五) 报价最低未中标的问题

政府采购包括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体现的是综合实力,所以报价高低不是判断中标的唯一标准。经核实,该项目评分标准价格分占30%,贵公司报价得满分,由于技术、商务条件不占绝对优势,所以整体排名第三,未能中标。投诉问题事实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与政府采购法律顾问对上述调查结果的认真讨论审理,决定终止此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针对采购程序出现的错误问题,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引以为戒,今后必须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学习,规范采购程序,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