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款人”栏签名引发纠纷

03.04.2015  18:23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蔡某被借条主文记载为担保人,但其却在“借款人”一栏中紧挨着实际借款人小蔡签名。那么,蔡某究竟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呢?

  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运用体系解释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蔡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蔡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小蔡追偿。

  蔡某与小蔡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15日,小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好友吴先生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本人父亲蔡×作担保,向吴××借款人民币10万元”。蔡某在“借款人”一栏小蔡的名字后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日,吴先生从自己账户中取出10万元现金,当着蔡某的面交给小蔡。借期届满后,两人均未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吴先生遂一纸诉状将蔡氏父子告上法庭。

  小蔡签收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只有蔡某出庭应诉。法庭上,吴先生称,蔡某在“借款人”栏签名,应为共同借款人。蔡某对借款已交付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父亲蔡×作为担保”,而蔡某签名的位置又在“借款人”一栏,根据体系解释下“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解释规则,应当认定蔡某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含义明确条款优于不明确条款

  崇川区法院速裁庭庭长黄素兵介绍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陈述,法庭要探究双方的共同合意相当困难。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款为合同法的体系解释,即是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

  黄素兵说,合同条款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合同上下文出现相互矛盾或含混不清时,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有利于探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最有可能的真实意思。在这起案件中,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父亲蔡×作为担保”,而下面仅有借款人签名栏,无担保人签名栏,根据“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体系解释规则,认定蔡某为借款的“担保人”。

  黄素兵还介绍说,合同法的体系解释还包括以下规则:基础文本优于翻译文本、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大写数字优于小写数字等等。黄素兵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文件,尤其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条款一定要准确理解含义,要在合同主体对应的位置签名或盖章,以免发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