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推出多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29.06.2015  10:59

  原标题:首府推出多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本月,呼市相继推出多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涉及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年限延长、放宽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评定标准、推出异地购房贷款等。

  具体有: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贷款申请有效期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贷款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二手房不超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2年。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评定标准由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调整为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如借款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或其他有偿还贷款能力的自然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视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

  自治区其它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可持有效购房手续、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等材料,经缴存地、购房地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可向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担保,不收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评估、担保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家庭中一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都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款的80%,且不超过中心执行的最高贷款额度。以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80%,且不超过中心执行的最高贷款额度。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等。

  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是近年来改进力度较大、突破较多的一次。新政实施后将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让市民真正用好、用活、用足住房公积金。同时又进一步简化了办事手续,提高了可操作性和服务效率。(记者皇甫秀玲)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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