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全面推行业主自行缴存房屋维修资金

17.02.2015  12:4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业主自行缴存维修资金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根据《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市住房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5日下发了《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业主自行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缴工作全面推开。

                《通知》明确规定,从2014年6月1日起禁止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由购房者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自行到就近包商银行市区各营业网点、市住房保障局产权交易大厅缴存维修资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房屋交付使用前,将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为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房屋交付使用前,必须委派专人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分户申报业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及广大业主可登录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www.btwxzj.com)查看《通知》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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