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内蒙古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28.05.2015  11:38
      标题:市场风浪很大 更强的合作才能远航——解读《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

  合作社,将一个个从事个体经营的农牧民由“小舢板”编组成“联合舰队”,让农牧民得以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破浪前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各地的专业合作社队伍迅速发展壮大;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专业合作社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经过多年发展,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已逐渐由数量扩充进入到质量提高的发展新阶段,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带动农牧户能力不断增强,已逐渐成为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的有效载体。

  如今,正值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关键节点,自治区在此时出台《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正当其时,值得期待。

  春耕大忙时节,固阳县瑞兴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刘兴亮顾不上地里的活儿,驱车来到包头市农牧业局。因为他听说自治区政府下发了有关合作社发展的新文件,作为包头市种植面积最大的合作社负责人,他最想知道的是:有了新政策,合作社能得到哪些扶持?

  刘兴亮所说的这个新文件,正是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农牧业厅经管站负责人杨印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对于加强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出系统部署,这也是我区印发的首个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新时期下,引导和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加强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着力点又在哪里?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如何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引领农牧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围绕《意见》,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范发展势在必行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以来,我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土地流转、经纪人队伍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对引领农牧民增收致富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4年底,全区各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3万,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600家,5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带动农牧户能力明显增强,合作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牧户高10%以上。

  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农牧民都是个体经营者,并没有真正取得进入市场的“入场券”,在市场经济中缺乏讨价还价的力量,他们的命运仍然掌握在企业的手里,特别容易变成转嫁危机的对象。这也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参与权,农牧民就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无法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因此,走合作的道路是获得参与权和话语权的捷径。

  那么,为什么要在当前强调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专家认为,目前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开始逐渐由数量扩充进入到质量提高的发展新阶段,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带动农牧户能力不断增强,已逐渐成为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的有效载体。

  但是,也不能忽视,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主要是规模比较小、覆盖面比较窄、运行质量不高,财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指导和服务不强等,还不能满足我区现代农牧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农牧民增收的需要。

  杨印成分析,新形势下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目的就是要合作社转起来、强起来,实现合作社的健康运营,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最终提升农牧民的市场参与权。

  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在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中,家庭经营是基础,合作与联合是纽带,合作与联合这个纽带实不实、紧不紧、牢不牢,关键在于合作社是不是规范运行,能否降低农牧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率,其功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提高合作社发展质量,能有效联结农牧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牧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合作社内生动力。合作社作为农牧民群众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生命力就在于让成员受益。促进农民群众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有助于维护好实现好成员权益,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还有利于提高我区农牧民合作社运行质量,使其在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增产增收必备保障

  2014年开始,我区开始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并对农牧民合作社区分等级,对信用等级高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政策、经济等方面优惠,对于信用等级低的合作社则采取警告、淘汰等措施。这就意味着,只有逐步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才能最终提升合作社发展和运行水平,最终实现农牧民增收。

  以呼伦贝尔市汉古尔河镇胜利种养殖农民合作社为例,合作社连续3年承担国家农业部整建制高产创建推进项目核心示范田项目,通过合作社这个平台,全村5600亩土地实现流转,实现机械化、规模化经营,亩均增收300斤,带动全村340多户实现了增收。

  专家分析,按照《意见》要求,下一步,全区各地要在尊重和保障农牧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为核心,大力培育和壮大以农牧民合作经营为代表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引导和鼓励农牧民自主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稳步提高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充分激发农村牧区生产要素潜能,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和现代农牧业发展。

  一是要推进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支持和鼓励农牧民以耕地、草场、林地、农机、水面和小型水利工程等生产要素进行合作经营,推进联合经营、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家庭经营等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牧民合作社之间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进一步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农牧民合作社实现更高层次、更深领域的联合经营。

  二是要密切各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自治区下发的《关于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要求,推动农牧民合作社与农牧民之间、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合作社与市场之间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一体化、产业化经营,让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更多分享生产、加工、销售收益。

  三是要推进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要求,引导农牧民合作社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鼓励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进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培育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

  四是要培育和发展农牧民服务组织。采取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合作社、农牧民经纪人、专业服务机构、涉农企业等建设区域型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推进服务模式的创新,为农村牧区各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

   政策扶持需要升级

  “只能一步步来”,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不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最关键的是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

  分析《意见》,我们不难发现,有效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除强化引导指导外,更重要的是政策的扶持。而作为合作社的负责人,张伟与刘兴亮一样,最关心的就是下一步政府将如何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意见》指出,下一步,政府将从资金、项目、税费、金融、人才等5个方面给予支持。

  资金方面,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合作社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农牧民合作社加强和规范管理。突出提升合作社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点,重点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耕地、草原、林地合作经营、规范化运转、内部资金互助等。引导各部门、各渠道支农支牧资金向农牧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倾斜,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进行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兴办农畜产品加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打造品牌产品等。鼓励龙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与农牧民以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投资或参股农牧民合作社。

  项目方面,政府将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参与农牧业项目实施。相关部门要把农牧民合作社作为建设项目的新型实施主体,在农牧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等国家和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建设项目上,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实施。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要逐步移交给合作社管护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形成的资产和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项目区内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

  金融方面,政府将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合作社的金融扶持,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给予农牧民合作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合作社及成员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牧民合作社或各级示范社,金融机构贷款优先、利率适当优惠、额度适当放宽、时间适当放长。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产品创新,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牧民合作社开展以农牧业生产设施、农牧业机械等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地方政府要引导建立自上而下的合作社贷款担保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从税费、用水用电用地等优惠来看,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将税收、水电和用地等扶持政策向各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倾斜。对农牧民合作社建设鲜活农畜产品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的要给予补助;对以“农社对接”形式进入社区开设直营店销售农畜产品的,在用水、用电、店铺租赁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人才方面,要加强对农牧民合作社支撑。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培养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业农牧民。结合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特长到农牧民合作社工作。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创办农牧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园,并享受创业补贴,各有关部门要在农牧业项目、财政资金、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