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多措并举全面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28.06.2018  16:19

  一、强化“边开采,边治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关于暂停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建[2018]609号),生产矿山治理保证金原则暂停缴存,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企业对已破坏的地质环境要进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投资”,循序渐进解决资金困境,推进生产矿山分期治理,组织验收工作。 
  二、规范治理验收程序。明确治理验收范围、验收依据、治理工程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等事项,生产延续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采取专家组进入矿山现场评审、现场验收方式同时进行,要求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推进分期治理、分期验收,把矿山治理放在首位,保障采矿许可证正常延续,对于未履行治理义务的生产矿山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对通过评审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进行公示、公告。 
  三、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截止2017年底前到期应治理而未履行治理义务的矿山和媒体关心的敏感区域有无地质环境问题,限期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治理工作,并提交验收资料。一是采矿权人逾期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的,或者敷衍了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二是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三项第二十二款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三是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采矿许可证记入黑名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不免除原采矿人的治理责任。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四、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过程中,面对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和日益脆弱的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应当坚守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的原则。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破坏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为新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