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2016年继续提高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13.04.2016  22:48

  为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切实保障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决定2016年继续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1、城镇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在2015年每人每月46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全市平均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2、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在2015年每人每年332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75元,全市平均达到每人每年3600元。

  3、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仍按2015年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执行,分散供养标准在2015年每人每年3850元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年4000元。

  4、城镇“三无”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在2015年每人每月1000元和7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0元和100元,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200元和800元。

  5、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按2015年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300元和1010元。

  6、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供养标准按孤儿分散供养标准50%执行,每人每月505元。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供养标准按孤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10元执行。

  8、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2015年标准执行。

  9、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贴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自然增长机制在2015年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110元。

  10、“三民”补助标准按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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