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高新农合补偿标准 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5%

08.04.2016  16:06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关于2016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当年同一患者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去年这个数字是12万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由2010年150元提高到2015年的47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5%。大病保险实现参合农牧民全覆盖,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启动实施。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参合率达到98%。

2016年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暨蒙中医药工作会议上明确:2016年,自治区将进一步健全新农合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提高保障水平,新农合人均筹资增加70元,达到54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增加40元/人,个人缴费增加30元/人,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2016年新农合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确保不低于75%;同时要扩大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新农合智能审核系统上线运行;将进一步改善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推进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

住院补偿标准起付线最高2000元

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大病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当年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意见》规定,住院补偿标准为:苏木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50元,补偿比例100%;旗县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400元,补偿比例85%;旗县三级医院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80%;盟市(Ⅰ类)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75%;盟市(Ⅱ类)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65%;自治区级三级医院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65%;自治区外医院起付线2000元,补偿比例55%。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应降低起付线50%;在县级及以上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应降低起付线50%。对同时具备享受两项降低起付线政策的,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各盟市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当地补偿比例和起付线进行适当调整。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区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封顶线补偿金额累计不超15万元

意见》还明确了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封顶线,即当年同一患者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大病保险和属于自治区确定重大疾病范围的,另行制定补偿政策和封顶线。

自治区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蒙中医药服务。《意见》指出,参合人员使用蒙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10%—15%,但总补偿比例不得高于95%。蒙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蒙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修订)》明确的蒙中医诊疗项目。 此外,《意见》对跨年度住院补偿也有明确规定,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意见》对住院保底补偿规定,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40%给予保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