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03.04.2017  01:59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 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2017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自治区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2017年新年贺词中“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众,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满”以及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降低、力度不减弱、工作不放松。2017年全区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只增不减、稳步提高”的原则适度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591元,比上年增长49元,增幅达到9.04%;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将提高到年人均4851元,比上年增长654元,增幅达到15.58%,城乡低保标准均位于全国第7位。

  2017年,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1244元,比上年提高35元,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960元,比上年提高59元,增幅为6.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9252元,比上年提高654元,增幅为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6770元,比上年提高1646元,增幅为32.1%。

  今年,全区各地第一次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了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充分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2017年,全区特困人员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100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396元。

  自治区公布全区社会救助标准后,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旗县(市、区)在4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目前,全区保障共城乡低保对象154.8万人,保障特困人员9.75万人。已提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低保资金32.92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1.11亿元,为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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