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办食生函〔2016〕1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5.11.2016  19:01

司荆丰:

你好!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食药监复决字﹝2016﹞47号),现对你提出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如下:

1.2014年3月19日我局依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换证申请,经现场审查合格后向企业核发了证书QS1501 0501 0263的正、副本。依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2010版)》有关规定,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审查组织部门按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实施抽样,检验合格后许可机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由于未收到有关申请,就没有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所以我局无法提供副页信息。考虑到你所需要的“有效期限、申证单元”等信息我局已依法主动公开,故提供了查阅方法,以满足你提出的学习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的需要。

2.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信息不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页法定需载明的信息,该信息的权利人属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企业同意,我局无权予以公开。经函询企业,企业回复详见附件2。

3.你申请中的“续展信息”含义不明,无法给于答复。你可将该信息含义表述清晰,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

感谢你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咨询函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函的回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内食药监办食生函〔2016〕123号 附件2.pdf
(内食药监办食生函〔2016〕123号 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