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07.12.2015  09:05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23日)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内蒙古横跨“三北”、毗邻八省,是我国北方面积最大、种类最全的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发展,也关系东北、华北、西北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相继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一批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了一大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生态环境实现“整体恶化趋缓,治理区明显好转”,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明显。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我区时,明确要求“内蒙古要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自治区深入实施“8337”发展思路,先行启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三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出台《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但我区整体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局面仍未根本改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艰难爬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进入“进则全胜、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美好家园。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富区、绿色惠民的文明发展道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国家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工作原则。坚持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与立足内蒙古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坚持完善制度与创新体制机制紧密结合,以完备的制度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机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近期工作与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紧密结合,科学制定近期、中期、远期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工作举措,推动可持续发展;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紧密结合,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紧密结合,调动发挥各级政府和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紧密结合,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在全社会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风尚,引导全区各族人民积极投身于美丽内蒙古建设。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3%,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提高到46%以上,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沙漠沙地、农田六大生态系统趋于稳定,国土空间开发强度控制在1.6%以内,主体功能区布局和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架构基本形成;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重大突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区用水总量(不包括黑河水量)控制在211.5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持续下降,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1%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大幅度提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努力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精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