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04.12.2014  13:20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巴特尔签署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11月24日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3月28日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