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通知
29.12.2015 14:51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通财购〔2015〕1107号
内蒙古新桑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我局对“通辽市公安通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2015B010123)投诉事宜依法进行了审查处理,现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下达给你们。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5年12月16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内蒙古新桑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三利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长安金座C座3单元10层
联系方式:0471-4968688
被投诉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包建设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体育中心北侧
联系方式: 0475-8910992
被投诉人:通辽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邱成刚
地址:通辽市明仁大街东559号
联系方式:0475-8248967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通辽市公安通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2015B010123)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2015年8 月18 日,被投诉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通辽市公安通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2015B010123)招标公告。2015年10月9日,该项目开标过程中,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投标单位之一的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网上报名程序,由此对其投标资格提出质疑,将该项目暂停。后经核查,该项目的三家投标公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桑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赛康通信电子技术公司)在招标规定时间内均履行了纸质现场报名程序,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网上报名手续,另外两家投标公司进行了网上报名。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此次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均没有标明报名时要履行网上报名程序,因此网上报名是否成功并非核定其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上述三家投标公司资格均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此项目报名阶段履行了招标材料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投标资格符合规定。投诉人在投诉处理期间没有提供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报名不成功的相关证据,投诉所提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16日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29.12.201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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