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6.09.2015  16:01
      投 诉 人:包头市兴禾粮食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黎明
      地      址:包头市九星SOHO公寓1008室
      联系方式:13847200532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海生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联系方式:0471-4669378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第六粮食仓库
      法定代表人:王喜林
      地      址:呼和浩特市第六粮食仓库武川县可镇
      联系方式:15847177463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呼和浩特市第六粮食仓库小麦储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呼公交易2015-政采-公开-063)公开采购活动中,认为采购过程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2015年7月21日,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该采购项目进行开标。经评标小组审查,投诉人因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处未加盖公章,且没有皮色数据无法辨别,评标小组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合格。
      因本次采购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评标小组最终作出该项目废标的评审结果。2015年7月22日,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废标公告。
      2015年7月2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2015年8月3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论证,结论意见为:“1、检验报告结论处未加盖检验章视为有效。2、该公司没有提供白皮色小麦的有效材料(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采购硬质二等白麦)。评委会专家一致认为,包头市兴禾粮食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为无效投标。”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于2015年8月4日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函。
      另查明: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第二条“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中规定,采购项目为“硬质白麦”。第六章“评标原则和方法”第三条“样品审查”中规定,样品中应另附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检测报告作为评标因素。
      本局认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1351-2008《小麦》的质量标准,硬质白小麦定义为:“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小麦”。且该标准中对小麦的皮色规定了检验方法。
      而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及样品所提供的《包头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中,未对小麦皮色数据进行检验,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第六章“评标原则和方法”第三条“样品审查”中规定的要求。
      综上,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结论及质疑论证意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废标公告符合法定程序。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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