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0.2015  19:18
      投 诉 人:内蒙古富实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明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17号
      联系方式:0471-2297312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海生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联系方式:0471-4669378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呼和浩特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电梯系统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呼公交易2015-政采-询价-055号)第一包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询价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中,采购内容为七台电梯全部维护保养,其中三台修理。潜在中标供应商内蒙古优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为了能准确界定询价文件中大修的内容是否属于“修理”还是“维护保养”范围,本局于2015年9月23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后一致认为:“通过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质检特〔2014〕260号)施工内容进行比对,询价采购文件所列的维修材料(除门锁装置外)应属于维护保养范围,门锁装置因未明确规格型号,所以无法确认是否属于修理或维护保养范围。
      本局认为:
      专家论证意见已认为询价文件三台电梯大修一栏表中,维修
材料属于维护保养的范围。因此,询价文件中虽写明“大修”字样,但其实质内容应属于维护保养。潜在中标供应商内蒙古优安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资质条件符合询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第一包中标结果真实有效,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