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4.09.2016  11:10

宁财监字(2016)33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城正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琴

    地址: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东

联系方式:13154853800

    被投诉人: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传生

地址:宁城县天义镇园林路与花园街交叉路口西侧

联系方式:  0476-4255076

投诉人在参加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宁城县公安局向社会购买警务辅助人员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ZC2016—F026号]采购活动中,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质疑,2016年8月4日,宁城县公安局、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8月1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一、投诉人对宁城县公安局、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中的“报价部分”、“商务部分”答复予以接受,未提出投诉。

二、投诉人对宁城县公安局、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中“技术权值”答复不满意,认为评委存在不公正、串通、徇私、人为操控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本条规定,投诉人对于投诉事项,应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而本次投诉中,投诉人对于投诉“评委在这方面不公正、串通、徇私、人为操控”问题,投诉人应向贵局提供其所称事实存在的必要证据材料。

2016年8月4日,宁城县公安局、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人质疑答复中“技术部分:评标专家依据公平、公正、独立评标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各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对照分析、综合评审,独立打出技术分值。去掉评委分中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对其他5位评委的评分平均值,作为各投标企业的最终得分;另外评标专家是在开标前半个小时,由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共同操作,从专家库中通过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自动通知、临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指定的封闭评标场所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你公司主张的‘人为操控’”答复,及2016年8月16日本次评标评委向贵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

鉴于投诉人未就其投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宁城县公安局、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函及本次评委出具的评标情况说明材料,无法证明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投诉人所投诉的“评委在这方面不公正、串通、徇私、人为操控”之事实。

三、投诉人要求“公开评标结果,与中标人在这部分按着本项目评分标准逐项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内容属法定公开范畴,而投诉人要求“公开评标结果,与中标人在这部分按着本项目评分标准逐项比对”,实际是要求对本次评标专家对投诉人、中标人的“技术权值”部分逐项评分进行公开比对,此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本局认为:

根据现有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其投诉,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二)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城县人民政府或赤峰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城县财政局

2016年9月12日

 

 

 

 

 

 

 

 

 

 

 

 

抄报:赤峰市财政局

抄送:宁城县监察局、宁城县公安局、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城正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宁城县财政局                                         2016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