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6.10.2016  15:32

奈财函[2016]7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7号新华医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毅新

代理人:石运红

联系方式:15253357542

被投诉人: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凌雪峰

联系人:张赫铭

联系方式:18704754222

二、  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组织的“奈曼旗人民医院采购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NGD2016B010100GK0062)采购活动中,认为本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资格证明材料,而德汇招标代理公司以“四家公司均未通过资格审查”为由废标,认为废标理由不成立,经质疑后向本局投诉。

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在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23.2、9.2特别提醒及25.4中所规定的要求,对四家投标企业所提交的资质、资信等文件材料的审查中发现四家投标企业均未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其中贵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授权代表未签字、未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因此四家投标人均未通过专家评委的资格性审查,造成本项目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及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应对该项目予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因此对该投诉事项决定如下: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废标理由成立。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奈曼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奈曼旗财政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