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02.11.2016  09:3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内蒙古恒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翠芳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路美新花园小区5号楼1层055号

联系方式:0471-6524195

被投诉人:内蒙古奥晨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力

地       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中星国际7楼

联系方式:0471-5305847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内蒙古奥晨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内蒙古工业大学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MAC201691)第二包公开招标采购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中规定,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部分的分值为45分。评分标准中,技术规格必选指标有一项不满足,每项扣5分。

在技术部分评分记录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定预中标供应商呼和浩特恒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商贸公司)提供的“旋转蒸发仪”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扣除了5分的分值。

招标文件中对于“氢气发生器”中氢气纯度的技术参数为“>99.999%”,恒汇商贸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参数为“99.999%”,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就该项参数作扣分处理。在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中,恒汇商贸公司技术得分为43.67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技术得分为26.83分。

另查明:招标文件“反应精馏实验装置”中球型塔釜的技术参数为500ml,加热功率为250W,投诉人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参数为1000 ml,加热功率为300W 。招标文件“恒(共)沸精馏实验装置”中塔釜的技术参数为500ml,加热功率为300W,投诉人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参数为1000 ml,加热功率为300W。在技术部分评分记录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以上投标产品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并扣除了相应的分值。

本厅认为:

评标委员会对于恒汇商贸公司提供“旋转蒸发仪”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扣除了相应的分值,投诉人对于该项内容的投诉与客观事实不符。

恒汇商贸公司提供“氢气发生器”中氢气纯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尽管评审委员会对该产品未予扣分,但该公司的技术得分高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近17分,即便扣除5分的分值,该公司的技术得分仍排名第一。因此,该产品的分值没有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

投诉人提供的“反应精馏实验装置”球型塔釜和“恒(共)沸精馏实验装置”塔釜的技术参数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评审委员会的扣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中标结果合法有效,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