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09.11.2016  16:3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玉金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741号

联系方式:0571-88905817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淑清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联系方式:0471-4669378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呼公交易2015-政采-公开-478)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根据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共有六家投标人报名参加采购活动,其中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三家投标人通过了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进入详评。投诉人等三家供应商因提供的旅游规划设计甲级证书已过有效期,且没有提供发证机关的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视为无效投标。

经查阅入围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其中一家投标人旅游规划设计甲级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其余两家投标人均提供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中载明“本证明具有与旅游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同等效力”的字样。

为了准确判断投诉人的投诉理由是否成立,同时为了保证本案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本局于2016年9月26日邀请专家进行了复审。经专家论证后一致认为:一是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已通过该项目投标资格审核并不代表通过了资格性审查,该公司资质是否有效,应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后确定;二是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虽提供了由浙江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出具的《旅游规划资质证明》,但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24号令)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浙江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没有权限出具甲级资质相关证明,且证明中也未明确资质复核的结论;三是同意本项目评审小组专家意见。

本局认为:

一、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其中第(一)项投标文件初审中包括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此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

依据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具有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职责,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只是对投标人报名时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比对,如符合报名条件即视为通过,不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因此,专家复审意见符合上述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24号令)第七条规定,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

本项目采购入围的三家供应商均具有国家旅游局核发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而投诉人所提供的由省级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报告及专家复审意见合法有效,投诉人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