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9.11.2016  01:31

投  诉  人:北京利斯达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9号南区7号楼201-28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亿正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贵荣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广场南吉美家园4号楼9层

        联系方式:0471-5973514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建设公安四级通信指挥系统项目”(项目编号:YZDZG-2016-08-03)第三包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本项目第三包采购的货物名称为“全局公安专网语音通讯系统”,具体包括通信服务器、语音网关等十七类语音设备和工程建设材料。在招标过程中,有五家供应商报名参加,其中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参加了开标活动,并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作出评标报告,并最终确定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另查明:三家供应商提供的十七类语音设备产品均为“迈普”品牌,且产品的型号相同。 

本局认为: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规定:“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2.4项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本包采购的语音设备属于核心设备,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依据财政部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入围的三家供应商应计算为一个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已不足三家,理应予以废标。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其作出的评标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建设公安四级通信指挥系统项目”(项目编号:YZDZG-2016-08-03)第三包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