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6.12.2016  14:3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联系方式:010-62602000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法定代表人:佟国清

地       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大厦

联系方式:0471-6918681

被投诉人: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钧

地       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汇商广场A座12层

联系方式:0471-5970835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博物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编号:NMGWHT-2016-FW001)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招标过程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依据被投诉人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项目开、评标同步录像资料显示,2016年8月16日上午,内蒙古博物院信息部主任李少兵代表采购人参加了本项目的开标活动。开标结束后,李少兵继续参与了各投标人代表就设计理念、设计主题方案的陈述环节,并同时翻阅了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投诉人代表进行陈述时,李少兵有针对性的就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向投诉人代表提出质疑。陈述环节结束后,李少兵向评标委员会发表了自已具有倾向性的看法,并提出四点建议后离开评标室。

另查明: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设计理念和设计主题内容属于技术部分的打分项,且李少兵并不是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

本厅认为:

内蒙古博物院信息部主任李少兵明知自己不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结束后,没有及时离开现场,实际参与了评标的部分过程,同时翻阅了投标文件,并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了与其身份不相符,且具有倾向性和误导性的意见,对评审专家实际造成了干扰,可能影响了中标结果。李少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博物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