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31.12.2016  04:0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兴C座1606-1609室

代理人:张丽

联系电话:15848378414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刘恒斌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路89号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应用软件项目”(项目编号NZC2016-A03-158)公开招标采购中,认为被投诉人发布废标公告重新招标违法,被投诉人不受理质疑违法,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该项目于2016年11月18日上午9:30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并评标,在开标过程中专家审核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耀公司)提供的北京社会保障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投标企业近一年内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资金的凭证”要求,按照无效标处理。当日经评委会对进入详评的供应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认为: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

11月18日北京天耀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11月21日又向采购人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发出《协助函》,次日采购人向被投诉人转报《协助函》。11月24日被投诉人在一名专家拒不出席,采购人代表建议被投诉人召集相关专家及社保部门对投诉事项予以讨论认定的情形下,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处理投诉事项,专家未形成一致意见。11月29日被投诉人作出《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你公司有关质疑的复函》,结论为:有些问题还需有关专家要进一步落实和确认,待结论出来后再做答复。12月5日被投诉人作出《废标公告》,12月6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12月7日原中标单位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公司)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不予受理,12月8日苍穹公司向本厅投诉。

本厅认为:

本次采购活动中,在开标过程中北京天耀公司提供的北京社会保障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将其作无效标处理,行为明显不合理。被投诉人在专家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废除中标公告,不接受苍穹公司质疑违法。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多个违法行为,不仅仅局限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