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31.12.2016  04:06

投诉人:内蒙古北方药都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吏茹

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远六纬路创维电子院内

联系人:张晓星

联系电话:15024927680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书院西街15号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器械及设备采购”(项目编号CT-ZB00425~427-2016   第三包)公开招标采购中,认为被投诉人违反公平竞争,中标方兰州福瑞得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海尔牌DW-40L92型号医用冷冻箱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接到投诉后本厅进行了调查。被投诉人现场拆封海尔牌DW-40L92型号医用冷冻箱说明书写明:DW-40L92型号医用冷冻箱有效容积102L。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也写明:医用冷冻箱DW-40L92型号,总容积113.25 L减去内部机舱后,容积为102L。

本厅认为:

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对医用冷冻箱参数要求≥100L,兰州福瑞得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海尔牌DW-40L92型号医用冷冻箱容积为102L,参数没有偏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内蒙古北方药都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