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09.11.2016  16:33

包财购【2016】3号

关于对 包头师范学院建设网络课程平台项目

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 北京毕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10层

联系电话:18611735425

被投诉人: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永林

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创业中心D座

联系电话:0472-6981858

        一、基本情况

(一)质疑投诉: 贵公司在2016年8月15日参加包头师范学院建设网络课程平台项目(编号:DHNMGTF-2016-301)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认为采购过程中贵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8月1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16年8月29日对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不服质疑回复,于2016年8月30日向包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提起书面投诉。

(二)投诉问题: 1、本次采购的现场演示过程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由于现场演示环节出现重大问题,应予以废标。

二、调查情况

包头市政府采购办接到贵公司投诉文件后,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予以受理,并及时委托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对招采购文件、评委会专家、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开标现场监控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及其结果说明如下:

(一)、投诉问题核实。 政府采购办就投诉人提起的质疑和投诉诉求不明确、不一致问题向贵公司发了调查通知函,贵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作了具体回复。

1、现场演示未逐条进行,应纠正代理机构的错误行为,认定此次招标结果为无效;

2、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使得中标单位规避了重要演示指标,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3、提供了此次中标单位发布的“泛雅平台使用手册――学生”及中标单位在其他招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针对上述问题,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二、技术要求中“重要指标要求”(现场演示),总计15项。

采购文件规定“所有要求现场演示部分需在开标现场进行演示,每家供应商演示时间为15分钟”。

(二)、演示情况调查。 2016年10月11日,政府采购办组织五位评委专家、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代表、软件技术专家及律师顾问到包头政务交易中心观看和核实项目现场,并就投诉人投诉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

调查核实,供应商按照采购程序通过PPT形式进行现场演示。供应商围绕磋商文件中规定的15个项目现场演示,结合案例口述演示,演示时间为15分钟,演示到时代理机构进行提醒。参与政府采购的4家供应商3家进行了现场演示,1家未现场演示。

供应商基本按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进行了现场演示,评委专家根据供应商现场演示项目、响应性程度和演示水平,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了评定,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项目予以加分,对不符合或没有响应技术要求的不予加分。

根据评委评分表记录,技术部分现场演示环节总计12分。供应商评分结果如下:

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演示11.4分;

北京毕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演示11.2分;

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演示3.8分;

包头市硕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现场演示0分。

关于投诉人提出未逐项演示结果无效问题。采购文件没有规定未逐项演示结果无效的条款,是把现场演示列入评标项目,通过现场演示由评委按得分高低评判演示结果,未逐项演示投诉结果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据对评委专家和采购人调查了解,评委专家对现场演示根据供应商演示水平和符合性要求客观公正评价打分,没有发现倾向性问题,也没有发现代理机构违规操作问题,所以投诉证据不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贵公司提出的取消本次中标并以废标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中标情况调查。 调查组对该项目评审结果进行认真核查,按照评标办法对供应商报价、商务和技术评分进行逐项核实,没有发现计算错误和评审问题。对中标供应商与投诉人评分情况对比分析,认为投诉人二次报价影响了自身排名。供应商按照磋商程序最后报价及得分情况如下:

北京超星公司报价138万元得25.87分,商务技术55.8分,总计81.67分;

北京毕博公司报价163万元得21.9分,商务技术56.3分,总计78.2分;

慧科教育公司报价102万元得35分,商务技术34.5分,总计69.5分;

包头硕奥公司报价168万元得21.25分,商务技术24分,总计45.25分。

 

按照综合评分法,评委选定总分第一的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符合评标规定。

为了进一步核实中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响应程度,调查组对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参数与采购文件的技术指标进行了严格比对,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参数均能满足采购文件技术指标,所有技术参数均为“无偏离,完全响应或正偏离”。

(四)、其他情况调查。

投诉人提供的中标单位印发的“泛雅平台 使用手册—学生”不属于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不能以此判定能否满足采购需求,关键是采购文件响应程度,采购合同技术条款和实际效果。中标单位在响应文件中递交了政府采购承诺书,若在合同履行中不能按响应文件的内容需求实施,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贵公司提供中标供应商在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浙财执法(2014)14号文件,处罚决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文件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除公司名称不同之外(北京 世纪 超星),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规定,该证据不予认可。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资料以及事实情况,经过严格审核确认,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贵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此决定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为了全面兑现采购需求,规范采购程序,公开采购结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包头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原评审专家,邀请愿意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组织验收,并在《包头政府采购网》公告验收结果。

若不服本决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

 

 

包头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包头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