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处就《新采购目录》答记者问

07.03.2016  13:30

      (新闻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2016年03月04日第三版;原标题:新目录折射出几多政采改革亮点——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就新一期集采目录答《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问) 

      ■ 本报记者 程红琳 

      2016年1月15日,内蒙古财政厅印发《2016年至201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内财购〔2016〕30号)。随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当月21号印发了《2016年至2017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内政办发〔2016〕5号)。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是两年内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进一步提高该文件的操作执行水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湖就《目录》调整情况及改革思路接受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采访。 

      新目录,开药方  

      问:新《目录》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第几次发布集中采购目录?
      答: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此次是自治区第10次发布集采目录。头5年时间里,自治区每年度发布一次目录。2008年后,每两年发布一次。2014年以前,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级共用一套目录。而2014年,考虑到自治区地域跨度大、各盟市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等因素,为便于操作执行,分别发布了自治区本级和盟市级目录。新《目录》继续采用分别发布的形式,由财政厅发布自治区本级目录,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盟市级目录。
      问:相较于以前年度,新《目录》有哪些变化?
      答:在深入调研并参照了国家和部分省区的做法,广泛征求并积极采纳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意见后,对目录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在形式上,对内容排序进行了调整。新《目录》共分为四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有关目录执行的要求。新《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统一编码,在项目名称上也进行了一一对应。
      二是在额度上,分别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目录》已包括109类采购项目,涵盖了日常工作所涉及的大部分项目。未列入的,则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适当提高此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因此,自治区本级目录将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了20万元。
      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要求,自治区进一步协调“效率”和“公开”之间的关系,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设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其中,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了120万元(原为80万元);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80万元(保持不变)。工程类项目则分为两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的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150万元(原为80万元);第二类的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在数量上,同比增加了9项内容。9项内容分别为LED显示屏、十个全覆盖项目涉及货物和服务、康复器械及设备、拆除工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农牧林业保险、产品检测检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PPP项目。删除了上一期目录中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服务项目,并将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合并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同时,将燃料、交通管理设备、舞台设备、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等7类项目调整为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政采改革,直击“痛点
 

      问:新《目录》规定,“通用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确保采购质量?
      答:“通用采购项目”执行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具体为《条例》的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在新《目录》中,体现为“通用采购项目”。法律上的“应当”即为“必须”的意思,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衔接起来,即“通用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竞争,市场采购主体追求低价是自然要求。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客观经济规律面前,我们都应充分认识最低评标价法的重要意义。
    关于在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如何保证采购质量,众多知名专家学者已进行过详细论述。我们认为,最核心的工作仍是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应是以明确的产品质量、性能要求体现出来的,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前提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和服务无法中标。如果出现了劣质商品或服务中标的情况,说明存在采购需求不准确、评审评分标准有问题等情况。
      关于如何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法、《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等法规制度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在长期实践中,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已经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为相关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问:新《目录》规定,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无论其属性如何,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这一条的法律依据是,将所有使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视同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通用)项目。只不过这不是某个具体的项目、品目,而是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一类项目,理解起来应该不难。
      实际工作中,没有此项规定前,有的采购人将单一来源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由于其代理业务需要收费,这样浪费了财政资金、增加了采购成本,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单一来源项目的开评标过程相对较为简单,有些采购人和参加过单一来源项目开评标的专家也反映过类似的问题,这一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在新《目录》中提出了新要求。
      问:新《目录》规定,采购人拟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在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以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代理的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时间节点为什么选在报财政部门以前?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该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人有意无意将本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持采购计划到监管部门审批备案时,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后,该社会代理机构常以不知道项目具体内容或不知采购人要委托自己为借口推脱责任。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我们明确规定,采购人拟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在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以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代理的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目的是要全面落实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的自主权和主体责任,同时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相互监督、相互把关,对于明知故犯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问:新《目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通知书》下达后60日内,应进入采购实施阶段,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人收到《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通知书》后,很长时间不进入执行程序,有的项目甚至两三年才开始执行,导致政府采购资金长期滞留在账户上,延缓了财政支出进度。同时,当前财政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速度较快,市场上商品、服务的更新速度也较快,周期较长的采购项目,在执行政策要求和采购内容等方面,大多已经发生了变化,给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可以说,尽快进入采购执行程序,是提高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执行水平的重要方法。
      因此,新《目录》对实施采购的时间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超期未执行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接受采购任务,由采购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说明,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审批备案。因故意拖延怠慢等原因导致超期未执行采购的,采购项目取消,由采购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项措施提高采购效率 

      问: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方面,内蒙古还有哪些举措?
      答:提速高效一直是内蒙古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宗旨之一,新《目录》在提高效率方面也进一步贯彻了这一宗旨。一是分别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释放了提速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新《目录》内的通用货物类项目共22项,其中16项(占比73%)可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通用服务类项目共14项,其中7项(占比50%)可以实行定点采购;参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先进经验,将小额“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目前正在组织招标。三是要求60天内进入采购执行程序。四是扩大电子平台使用范围,能够在网上办理的工作,全部网上运行,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同时,正在筹建政府采购电子购物平台,该平台投入使用后,将实现小额零星项目网上直购,这些举措得到了各界的好评。
      问:在采访结束之前,还有什么话想对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各界政府采购当事人说?
      答:最新颁布的《条例》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新《目录》在落实《条例》方面下了很大力气,可以说亮点很多,改革的任务也很重。各级各界不要躺在过去的成绩薄里睡大觉,也不要用过去的思维方式思考和应对新问题,要尽快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新的法规制度上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依法向前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