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多项政策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5.11.2014  14:54

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给予社保补贴

多项政策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各行各业就业的帮扶力度。其中,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成为了重中之重。昨日,记者从 通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下发了《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给予社保补贴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意见》执行截至时间为2017年底。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一一看

记者采访了解到,《意见》中所指的“困难企业”,必须符合4个条件。即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困难企业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部门认定,由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困难企业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规定,实施兼并重组并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也适用《意见》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稳岗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

多家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受访时表示:“我们想了解援助政策中针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具体政策内容。”记者采访了解到,《意见》中规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3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政策执行期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具体内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于丽现就职于某私企人事部门,在受访中她表示:“相关部门在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时,能否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缓解企业的压力?”记者了解到,《意见》中明确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少留足36个月额度)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记者采访获悉,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培训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统筹地区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对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困难企业,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岗位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骗取等行为的,取消其下一年度享受上述各项政策资格,并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记者 丁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