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2016年度救助资金3764.6万元已全部到位

18.09.2016  17:05

经积极争取,由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联合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同开展的“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2016年度救助资金3764.6万元已全部到位。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正开展项目救助工作。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设立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用于救助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三民”人员及由当地政府、民政、慈善总会审核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该专项基金的救助病种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结肠癌、直肠癌、布鲁士杆菌病、胃肠道间质瘤、肾癌、肝癌、多发性硬化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肺动脉高压(肺血管疾病)及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特大疾病。

该基金旨在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慈善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缓解城乡贫困群众自负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对于符合专项基金救助条件的患者,经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仍较重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具体救助比例为: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销20%;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含7万元)报销25%;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含9万元)报销30%;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9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含11万元)报销35%;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含13万元)报销40%;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3万元以上的报销6万元。

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的患者,可持旗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相关证件(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接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或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及个人身份材料到旗县(市、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申请。

截止目前,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共下拨救助资金9764.6万元,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募集捐款(捐药)价值达6350万元,已救助各类重特大疾病患者3325人,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各地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的普遍关注与一致好评。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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