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出台将惠及更多残疾人

17.11.2015  18:11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涉及残疾人社会救助、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多条优惠政策。1.残联根据职责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2.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3.明确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4.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5.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6.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7.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8.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近年来,我区积极整合各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使残疾人社会救助的范围明显扩大,救助的标准越来越高,救助的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广大残疾人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相信随着《办法》的出台,全区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对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