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2017年社会救助标准 5月底前补发完毕

29.03.2017  13:40

  3月13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17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

  《通知》要求,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出台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认定指标,不能将需救助的困难群众排除在顶层制度设计之外。各地区要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按规定提高补助水平。同时,将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落实棚改后生活困难群众家庭用水、燃气等费用减免和冬季取暖费补贴政策。(记者刘晓君实习生靳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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