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新《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 自治区国有企业责无旁贷

05.01.2015  12:55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因其创新范围广、变革力度大、措施严厉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以刚性的法律力量向污染宣战,具有划时代意义。

新环保法立法理念新,提倡多元共建,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明确了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新环保法监管机制广,注重对环境承载能力的管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新环保法要求管理机制转型,为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有力措施,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新环保法法律责任严,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推进新环保法贯彻落实,自治区国有企业责无旁贷。新环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规范企业环境行为。特别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在金融、信贷、证券等方面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企业要实现良性发展,必须掌握新环保法确定的法律底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在严厉的新环保法面前,企业必须严格约束自身环境行为,不违法排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重典治乱,新环保法必将建立起环境法治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