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 扎实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15.01.2015  11:07

  原标题:深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 扎实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预算法于2015年正式实施。新预算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预算编制、审查、执行、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既为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遵循,也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注入了法律助力。去年,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进行了系统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不仅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具体体现。全区各级财政、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应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高度,准确把握预算法的新精神和新要求,扎实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确保做到“六个切实,六个提升”。

  切实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提升预算构成的完整性。近年来,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下,自2011年起,我们先后将除教育收费外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了综合预算编制。同时,逐步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政府预算体系,并接受人大审查监督,初步建立了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下一步,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全力编制好“四本账”,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进行规范,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增值保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

  切实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新预算法将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扩展转变,由收入约束性转向预期性,以有效避免“过头税”和乱收费,确保财政收入“逆周期”调控的政策效果。为贯彻新预算法,我们拟逐步引入新的预算控制机制,着重要求在“制、建、推”上下功夫。“制”即制定合理预算收支目标。在优化支出结构,厉行勤俭节约,保基本、兜底线的前提下,合理测算支出需求,充分结合自治区经济增长预期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政策性增减收等因素,合理制定财政收支目标,力求符合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要求,使增速保持在合理区间,持续稳定社会经济发展预期。“建”即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若出现超收,将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若出现短收,将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在此前提下,仍不能实现平衡,自治区政府在报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推”即推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争取在编制2016年预算时,同时编制3年滚动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规划,规划既要对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也要与自治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规划相衔接,提高财政预算统筹能力,强化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升预算管理的规范性。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是新预算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风险至关重要。近年来,政府性债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同时也存在债务规模增长快,举借方式不规范和偿债压力大等问题。对此,新预算法按照“修明渠、堵暗道”的思路,对于如何借、如何管、如何还进行了严格规范。一是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由自治区政府通过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各级政府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二是实行预算管理和规模控制。全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当年举借的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收支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控制和化解风险。要把握好负债建设与财政风险平衡的关系,明确偿还计划和偿还来源。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按照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综合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机制。四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积极做好清理甄别存量债务,厘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自治区将各地政府存量债务汇总报国务院批准锁定,由各级纳入预算管理后,积极安排资金偿还,也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进行置换。

  切实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新预算法明确转移支付要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未来,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方面,一是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加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自治区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二是要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自治区与盟市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需要保留的也要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三是要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不再要求盟市、旗县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自治区和盟市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自治区和盟市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切实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提升预算执行的约束性。新预算法针对以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预算约束力不强、执行进度偏慢、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等问题,从规范年中预算调整、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快转移支付下达进度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要收紧“口子”,硬化预算约束。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支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做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同时,严禁财政暂付款长期挂账,严控新增财政暂付款。二要下好“单子”,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加快转移支付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特殊项目外,自治区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别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接到中央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后15日内正式下达盟市,盟市15日内正式下达旗县;盟市接到自治区预算安排一般性和专项性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三要收回“票子”,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包括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切实推进预算公开,提升预算管理的公开性。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既是新预算法的宗旨,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不仅有助于各级政府部门真正“花好钱”“办好事”,也有利于引导经济社会主体的预期和行为,提升财政政策效果。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内容、细化程度、公开时限都有严格要求,要以此为抓手,让财政资金“普见阳光”,促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一方面要细化政府、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部门预决算支出要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基本支出预决算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按项目按地区公开,加大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另一方面督促盟市、旗县政府和各级部门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外,还要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特别是加大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分配信息的公开力度,让预算执行经得起群众质询,回答得了群众疑问。(张华作者为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