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7月1日起施行

12.06.2018  10:42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六方面加强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冯程程) 6月11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据了解,2018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5月31日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在2008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施行十年后进行的修订,是自治区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据介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共六章36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二是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三是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要严格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进行,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要求;四是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管护和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五是明确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办法》规定了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大型商场、医院、酒店的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六是完善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