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交易所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

08.01.2016  10:43

  据上交所1月7日消息,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据深交所消息,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六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另外,据中金所消息,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熔断制度。

  以下为三大交易所通知全文:

  上交所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

  上证发〔2016〕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深交所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六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中金所关于暂停实施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十六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的熔断制度暂停实施;

  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中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由“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三、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继续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四、本通知仅涉及熔断制度的暂停实施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调整。股指期货其他业务细则,包括交易保证金执行标准(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40%,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0%)、手续费标准(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三,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申报费为每笔一元)和日内开仓限制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等均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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