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车辆无合法来历进行买卖获刑受罚
03.11.2016 02:08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7月份,王某(已另案起诉)骗取了牙克石市某租赁公司一台白色丰田RAV4小型越野车后以90000元卖给牙克石市居民高某某(已另案起诉)。2014年8月份高某某联系姜某,姜某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以90000元的价格从高某某处买走,随后姜某将该车又以119000元的价格卖给黑龙江省依安县居民曹某。案发后涉案车辆经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33000元。(通讯员贾玉萍 林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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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6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