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

26.11.2014  11:29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近日,内蒙古制定出台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为开展城乡低保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的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各级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对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或者审核不严,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28项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相关部门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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