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字惹来大罚单

25.01.2016  12:43

  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

   新闻背景

  非严惩不足以树立法治信仰

  新版《广告法》已经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明文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对照法条,方老板在杭州的三家店内外都使用了最好、特好等极致用词,包装袋上也赫然印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其违法行为确凿无疑。市场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予以惩处,自在情理之中。

  对这样的处罚,为什么老板觉得冤屈,食客也为他求情呢?主要还是由于20万元的罚款,对于炒货店这样的商家来说,实在是一笔重罚——店家需要炒1万多斤瓜子、栗子才能赚回。但是,这样的惩罚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在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难以有效遏制的背景下,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就必须对违法者依法惩处。如果一味对违反市场法规者姑息迁就,放任自流,不仅是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漠视,长此以往,更会亵渎法律的严肃性,无从在民众中树立对法治的信仰。

  新《广告法》的施行已有一段时间,从这家炒货店老板经营来看,只顾赚钱而不知法、不守法,是其今天面临重罚的主要原因。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一个商家缺乏法治意识,不将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法规当回事,像这个老板这样撞在法律的枪口上,是迟早的事。就此而言,这起引人瞩目的重罚案例,更具有唤醒众多商家法治意识的标杆意义。它不仅是针对一家炒货店的,更将以其示范效应警示众多市场主体,要敬畏法律,切实杜绝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市场执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商家诚信经营。通过这一事件,相信包括炒货店老板在内的众多商家,会意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当然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在严明执法之前,也需将切实履行好普法的责任,清除普法的盲区。(屈正州)

   罚20万确实有点儿重

  一家卖糖炒栗子的炒货店纵然生意再兴隆,毕竟是小本生意,20万元的罚单实在让老板承受不起。执法部门开罚单对不对?完全没错,《广告法》白纸黑字,开罚单是依法办事。那么店老板挨罚冤不冤?确实不易,无意的宣传没想到引来这么大麻烦。怎么办?依笔者来看,执法部门不妨先警告,若再犯罚款也不迟。

  根据报道来看,方老板对新《广告法》的制定实施并没有相应的了解,“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也是之前就打出来的招牌。很多做小生意的商家可能已经习惯了用“最好”“第一”等字眼来打招牌,以便吸引顾客。天天早出晚归,根本没有时间看新闻,若不是职业打假人前来敲诈,方老板可能永远还不知道新《广告法》里有了这么一条规定。

  这并非是在为炒货店老板开脱责任,实事求是来说,方老板撞到《广告法》的枪口上有些倒霉。就连当地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私下也表示,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非恶意使用顶级用语,并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现有的处罚力度的确值得商讨。

  罚款要视商家的具体营业情况而定,一个卖糖炒栗子的店,即便按照20万元最低标准处罚,还是能够罚得倾家荡产。相反如果是大型企业,就是100万的最高标准也可能是毛毛雨。法律有法律的威严,但是如果能够更人性化些,处罚标准再细致些,或许就更能显出法律的公正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细化能够使基层执法工作得到更好地开展,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出现。比如基层执法工作者可以动辄罚款20万或者100万元,这么大的行政权力恐怕会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执法不公。法律条款在不断修订中进一步完善,新《广告法》同样如此,面对这样一个糖炒栗子店被罚20万元的极端案例,进一步细化包括“极限用词”在内的处罚条款至关重要。(毛旭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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