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授予潘志荣“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

31.03.2016  23:14

  表彰大会现场

  潘志荣同志现场发言

  3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派驻满都拉口岸检察室和希拉穆仁检察室主任潘志荣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区“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出席大会并讲话。会议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李佳主持。

  曹建明在讲话中指出,潘志荣同志是检察机关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同时也为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树立了时代标杆。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要紧密结合学习潘志荣同志先进事迹,紧密结合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新期盼,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扎扎实实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党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始终做民族团结的模范。勇于担当,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奋发有为,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廉洁勤俭、勤于修身、从严治家,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努力为“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王君在讲话中说,向潘志荣同志学习,就是要学习他心中有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格,心中有民、无私奉献的公仆情怀,心中有责,敬业进取的担当精神,心中有戒,公正清廉的职业操守。全区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开展向包括潘志荣同志在内的各领域各行业先进人物学习活动,凝聚形成建设现代化内蒙古的磅礴力量。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向潘志荣为代表的先进典型的学习,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把榜样的力量转化为精神追求、工作动力和行动自觉,更好地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内蒙古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全区政法系统和广大政法干警,要大力弘扬潘志荣同志等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恪尽职守,忠实履职,扎实推进严格司法、文明司法、公正司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少峰和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鹏新分别宣读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授予潘志荣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授予潘志荣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介绍了潘志荣同志的先进事迹,潘志荣同志作了现场发言。

  表彰大会现场

  表彰大会结束后,潘志荣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表彰是对我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是我工作、生活、学习的全新起点,我要向先进模范和身边的同志学习,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让人民群众在自己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潘志荣从事检察工作30年来,扎根边疆草原,为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被当地牧民亲切地称为“好安达”(安达为蒙语,意为兄弟、挚友)。他始终把维护群众权益记在心里,走遍全旗77个嘎查和行政村,巡访过980多个牧场点、3400多户农牧民,化解近百起矛盾纠纷;悉心倾听群众呼声,写下了8.4万多字的《民情日记》,成为开展检察工作和群众工作的“晴雨表”。  (富丽娟)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