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7月底前将取消简化多项证明、手续

07.07.2016  05:10

   7月5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对外公布《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在7月底前取消或简化多项证明或手续。

  《实施意见》明确,在7月底前,以下证明或手续将取消或简化:

  1.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2.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3.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5.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实施意见》明确,严格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等。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12月底以前,将完成以下事项:

  1.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2.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证明材料和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社会保障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张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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