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转租房屋 需赔偿租房人损失

23.10.2015  12:57

[ 导读 ]今年7月,市民赵先生与林先生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林先生位于玉泉区的门面房一间,年租金36000元,先付三个月租金9000元。

  今年7月,市民赵先生与林先生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林先生位于玉泉区的门面房一间,年租金36000元,先付三个月租金9000元。随后赵先生对该店面进行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赵先生发现此房非林先生所有,而是林先生转租他人的,且房屋出租人姚女士不同意林先生将店面转租他人。随后,赵先生要求林先生返还店面租金9000元并赔偿装修费用。林先生则认为,他因生意不赚钱,屡次要求退房,但因房屋租金是按年交付的,他提前3个多月退房,房屋出租人姚女士则表示按合同不退余下房租。无奈之下,林先生只能将房屋转租出去,且他只收了尚未到期的房租。现在姚女士不同意将房屋租给赵先生使用,认为应由林先生赔付赵先生的装修费用及房屋租金。

呼和浩特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现涉及的房屋是林先生违背合同约定转租给赵先生的,该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林先生应退还赵先生房屋租金及赔偿装修的费用。

[责任编辑:赵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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