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26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5.12.2018  01:00

  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4日电(记者王靖、王雨萧)内蒙古自治区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政策层面和落实层面制定了26条具体措施,鼓励、支持、推动内蒙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介绍,此次出台的措施以民营企业诉求为导向,以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税费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突破口。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治区明确,设立100亿元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100亿元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组建资本金5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集团,争取实现担保规模300亿元,着力解决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上市公司融资困境。

  此次出台的措施,力求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的市场空间。自治区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保障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专项资金补助、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在投资领域方面,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新兴产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项目,参股相关产业、基础设施等投资基金;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

  各项措施还聚焦政策落地见效。自治区提出要规范涉企检查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地方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杜绝因同行业单个企业有环保、安全等问题全行业全部关停整改的简单执法行为,力求解决好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等顽疾。

  民营经济在内蒙古占有重要地位,当前全区60%以上的GDP、近70%的税收、近60%的城镇就业均来自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占全区市场主体的97%。(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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