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伯轩:保护区内矿权退出“三问”

12.07.2017  21:23

  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开展以来,督察组对一些省区的反馈意见中,多次提及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随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保护区内的矿业权退出问题更显紧迫。但由于目前一些地方对此还没有明确“说法”,矿业权退出从“工作要求”到具体落地,还存在需要破解的问题。

  一问谁来主导,即矿业权退出的责任主体问题。保护区的矿业权退出,除了矿业权人外,还涉及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县政府,发放矿业权许可证的国家、省(区)、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划定保护区范围的省(区)环保、林业、农业等保护区主管部门。笔者认为,本着属地管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的原则,保护区所在的市(州)政府应承担矿业权退出的主体责任。由市(州)级政府主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保护区的矿业权退出方案,加强与矿业权人的沟通,明确退出时限、补偿标准、退出责任和监督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则要承担相应的指导和配合责任,如,对矿业权部分退出的,矿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缩小勘查范围或矿区范围的变更手续;对矿业权全部退出的,矿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矿业权注销手续。

  二问怎么补偿,即矿业权补偿价值的确定问题。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需要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规范和保护。对依法取得的矿业权退出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政府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举,焦点是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保护区的矿业权既有探矿权,也有采矿权;即使同属探矿权,还因不同的勘查矿种和不同的勘查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不同的工作程度,对应的勘查投入迥异。评估机构往往根据探矿权、采矿权的不同类型或阶段,分别采取收益途径、成本途径或市场途径进行评估。比如,对勘查程度较低、尚没有圈出储量或者储量的可靠性差时,首选重置成本法,以勘查投入成本现值为主要考量因素确定矿权价值;而对于采矿权,则要合理预测未来收益。建议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由独立且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出具矿业权评估文件。

  三问钱从哪来,即矿业权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在西部一些欠发达的市(州),矿业权退出问题集中出现,而且补偿所需资金量大,少则数千万元,多则数亿元至数十亿元。然而,多数省份或者市(州)年初并没有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钱从哪里来”就成了大问题。面对如此高昂的补偿“大单”,市(州)级政府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较为可行的办法是,中央财政尽快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承担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必要的生态保护成本。市(州)政府在尊重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尝试采取分期支付、变换补偿方式等多种偿还办法,加快矿业权退出。

  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是现阶段矿政管理中绕不开、躲不过的矛盾和问题。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一道,从战略高度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压实责任,凝聚合力,完善设计,防控风险,防止单打独斗、顾此失彼,防止偏执一方、畸轻畸重,在破解难题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和治理能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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