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构筑完备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让民族工作有法可依

13.03.2016  15:14

  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作为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创造性地实践和完善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投身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全国各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可贵的实践经验。

  截至2014年4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订、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569件,现行有效的339件。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40件,专门规范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13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在法律体系的保障之下,自治区经济社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2013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实现1.68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0倍,财政总收入达到2658亿元,是2000年的24倍。

  今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主题展览——民族团结不断巩固篇,集中反映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内蒙古各民族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让民族工作有法可依,为自治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提供了坚强保障

  长期以来,自治区把依法治区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权益、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苏远方介绍,为保障国家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单独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展了多次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

  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治区和民族团结工作,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出台了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加快边境牧区旗县发展、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和办法,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和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累计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近10亿元,实施了一大批惠及民生的项目,为促进边境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让少数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自治区大力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规划,2005年以来,累计安排边境旗市和“三少”民族自治旗转移支付资金1300多亿元,“三牧”投入1500多亿元,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明显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牧民收入明显高于农民收入水平。

  全面落实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严格执行民族法律制度,健全依法治区的体制机制,为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树立了典范

  国庆前夕,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社区党支部书记武荷香作为受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代表,光荣地参加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接见。

  社区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多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大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把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纳入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普法教育课程,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纪念日在大中小学以不同形式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让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走进农村牧区、城市社区、厂矿企业、部队学校,让“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思想深深扎根在各族干部群众心中。

  武荷香说:“作为一名社区干部,党和国家给了我如此高的荣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民族团结工作做得更好。”

  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开始,自治区党委、政府将每年的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先后召开8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580个先进集体、2192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65家单位被命名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同时,163个集体、160名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5家单位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兴安盟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通辽市被确定为全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

  自治区民委主任特古斯说,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确立了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六进”为基础,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核心,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根本,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目标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模式,形成了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良好氛围。

  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全区公务员总数的32%,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39%、35%和30%,占比均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人口的比例

  自治区民委的蒙古族干部陈平目前正在国家民委挂职锻炼,这已经是他第三次参加挂职锻炼。此前,他还分别在国家民委、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挂过职。让少数民族干部参加挂职培训,是自治区为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素质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近年来,自治区每年都要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去基层旗县、上级国家机关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让他们开阔视野,提升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

  在每年的全国和自治区两会上,身着鲜艳民族服饰的内蒙古少数民族代表委员,都堪称一道亮丽风景。据统计,内蒙古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全区公务员总数的32%,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39%、35%和30%,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和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分别占38.4%和36.7%,占比均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人口的比例。

  在内蒙古,不论盟市还是旗县,无论国家机关还是个体商铺,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用蒙汉两种文字明确标识的牌匾;在少数民族群众居住集中的苏木嘎查,用蒙古语文书写的公文往来十分频繁。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加快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制定了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自治区先后召开4次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大会,自治区民委与乌兰夫基金会联合设立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对在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进一步为内蒙古做好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内蒙古2500万各族儿女正以昂扬奋进的姿态、锐意进取的精神面貌,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在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打造祖国北疆更加亮丽风景线的伟大实践中,书写民族团结进步的新篇章。(苏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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