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召开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

19.04.2017  19:03

  4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召开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志斌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宋小青作工作部署。市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旗县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及市局驻楼各单位班子成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旗县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监管支队、特警一支队、兴安北路办公区班子成员和股所队长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会议由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组长、市公安局党委委员韩宝珍主持。 
  李志斌副市长指出,打好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这场人民战争,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时度势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奋发有为的精神、创新的办法和严格的责任落实,把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各项工作往严里抓、往实里干、往细里做,努力在全区当尖兵、站排头、争第一。 
  李志斌副市长强调,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组织发动,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迅速在全市公安机关掀起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严打整治强大攻势,确保取得突出战果和重大成效。要以强烈的问题意识攻坚排查,要动员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全面开展涉枪涉爆和“黄赌毒”的“大排查”“大清查”工作,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要以强烈的底线意识高压打防,坚持不放过每一条违法犯罪线索,不放过每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不放过每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以高压态势“端窝点、摧组织、打团伙、破网络、抓逃犯”,确保打出声势、打出声威、打出战果、打出成效。要以强烈的风险意识齐抓共治,积极协调综治成员单位、责任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整体联动的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整体工作格局。要以强烈的责任意识推进落实,将各项工作任务量化分解,挂图作战、倒排时日、限期交验,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切实做好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打好打赢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人民战争。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471-11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信件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701室。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将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及零部件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涉刀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摊(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10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销售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摊(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5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根据本地区涉枪涉爆涉刀危害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奖励程序: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予以严厉查处。 
  第六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照受理公安机关通知,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治安和妨害社会风化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市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电话:11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信件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呼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102室。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1、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组织他人卖淫活动; 
  2、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活动; 
  3、淫亵活动; 
  4、传播、制贩淫秽和色情物品活动; 
  5、淫秽、色情表演活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妨害风化活动。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1、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组织赌博活动; 
  2、协助组织赌博及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款和其他便利条件活动; 
  3、暴力护赌、追讨赌债活动; 
  4、参与赌博活动; 
  (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活动;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活动; 
  3、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活动;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未经灭活的籽)、幼苗活动; 
  5、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活动; 
  6、吸食、注射毒品活动。 
  第五条 举报信息应具备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至5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至3000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5000件以上,给予3000元至10000元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1万件以上,给予5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至5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至3000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20万元以上,给予3000元至10000元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赌款现金50万元以上,给予5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并经查实的: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2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元奖励;强制隔离涉毒人员1名,给予奖励300元;抓获公安部上网逃犯,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属公安厅督办案件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公安部督办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侦破制造制毒原料、制造毒品案件,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 
  (四)举报人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市公安局研究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公安机关办理“黄赌毒”案件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市、旗县区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根据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奖励经费要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黄赌毒”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线索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发挥公民在反恐怖斗争中的积极作用,本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鼓励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呼和浩特市区域内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协助、参与防范打击和处置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内容主要包括举报以下情形线索: 
  (一)举报组织、领导、参加暴力恐怖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行动性、内幕性线索; 
  (二)举报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包庇、窝藏涉恐涉暴人员线索; 
  (三)举报为暴恐活动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物品线索; 
  (四)举报为实施暴恐活动教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暴力恐怖袭击方法线索; 
  (五)举报制作、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线索(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 
  (六)举报组织、运送、协助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线索; 
  (七)举报涉恐逃犯或有重大涉恐嫌疑人员活动线索; 
  (八)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第三条    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线索奖励经费,对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线索的行为进行奖励,并实行一报一奖制度。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登录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举报; 
  (三)前往呼和浩特市各级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 
  (四)直接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邮递信件、发送短信、微博留言、微信参与等形式举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 
  (六)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或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下列案事件线索的,分别予以奖励: 
  (一)对正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进行阻止、制服、扭送公安机关,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给予10万-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且能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发生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0万-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为破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发挥一定作用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5万-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参与协助公安机关封堵、拦截、围捕、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根据其表现和发挥作用,给予1万-2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对提供包庇、窝藏、帮助涉恐涉暴人员线索的;为实施暴恐犯罪活动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非法教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暴力恐怖袭击方法线索的;组织、运送、协助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等线索,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万-10万元奖励; 
  (六)对提供为组织实施暴恐活动进行制作、经营、传播、和藏匿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网上非法传播煽动暴恐活动等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000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七)对提供直接线索,抓获涉恐逃犯的,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条  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认定方法及程序: 
  (一)对举报的线索由具体查证举报线索或侦办涉恐涉暴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确定应受奖励人,并根据应受奖励人发挥的作用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确定奖励金额上报市反恐办审核,由市反恐办进行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二)对举报线索一经查证,三日内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金的领取方式: 
  (一)对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受奖励人领取奖金; 
  (二)受奖励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领取奖金; 
  (三)受奖励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 
  第八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侦办单位及奖励审核、认定机关要加强对举报信息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的保护,确定专人管理。严格为举报人和受奖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情况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提供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查证、侦办,对不积极查证、侦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    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的,一律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反恐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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