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1.07.2017  13:42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从 2017 8 1 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 15 个区,二连浩特市等 2 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 10 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 1760 / 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8.6 / 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 6 个区、托克托县等 5 个县、锡林浩特市等 3 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 9 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 1660 / 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7.6 / 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 4 个县、乌兰浩特市等 3 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 16 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 1560 / 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6.5 / 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 8 个县、阿尔山市等 3 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 17 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 1460 / 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5.5 / 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