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丢失影响社保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12.02.2015 13:56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今年67岁的王老先生,18年前即1996年5月入职某科贸公司工作至今,并担任总经理职务。因单位不慎将其人事档案丢失,致使王老先生长期未享受到相关社保待遇。2013年12月9日,公司为王老先生出具证明,写明:“我公司员工王某某因公司保管不善导致档案丢失,致使不能退休。”王老先生凭此证明走上法庭讨说法,认为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资料丢失,致使他达到退休年龄60岁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造成自己老无所养。他请求法院判令某科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养老金60万元(自2007年8月22日起按本公司退休员工工资2500元计算20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某科贸公司作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档案,导致原告王老先生无法正常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人事档案丢失并非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档案手续已无补办可能,故原告王老先生请求单位一次性补偿养老保险金6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但王老先生因档案丢失,对其享受相关劳动待遇均有一定影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某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王老先生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5万元。
来源: 辽宁职工报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2.02.201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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